Monday, January 6, 2014

三峽行﹝2﹞/莊峻華

三峽行﹝2﹞/莊峻華 我想繼續追查我之祖先,我相信我們是平埔族人,但是先曾祖母卻是纏 足者,纏足為漢人習俗也,按萬里姊言,先曾祖母為優秀人家,常鼓勵 先母,勿為先父出身為苦楚,就當其為石頭闢出世者,我自幼年頑冥不 堪,先母常以此名句訓我,我非其所生子,而為石頭闢出者也。萬里為 長女,懂事稍多,據稱先父五歲託孤,就是先祖父在先父五歲時就過世, 所以應該是1915年,先祖母始28歲,四年後,1920年洪姓同祖母異祖 父繼叔父出生,當年先父應該是九歲,就是先祖母改嫁,有不同戶長, 這位洪姓叔父,一直到當戶長到1987年,過世時,峻峰到三峽,奉其骨 灰到民主路住家,當為祖先祭祀。先祖母顯然再嫁,先父尚有一同母異父 小弟明貴,尚未聞過世,抑或已過世而不為人知,如此辛酸家世,為先母 譏為三兄弟三異姓,我們託天之福,列祖之餘蔭,免於如此苦難,自應深 自親省,是否我們此代七位兄弟姊妹中,是否有人淪落?此為惻隱之心, 為我所敬佩者也。 萬里幼年去過三峽,見過先祖母;惠美和峻嚴在台北讀書時,隨先母到三 峽探望過先祖母和兩位繼叔父;峻峰在大學時,在繼叔父明鄰公往生時, 先後到三峽,盡後代之責,我是不肖,然尚有心意,不為出身卑賤而苦, 自古英雄出寒門,子曰吾少也賤,故多能鄙事。吾家三代一百年中,僅有 一門脫出困境,能不珍惜乎? 先母往生後,所留未處理房產,於我困擾至巨,我雖言放棄繼承權,但夷 觀先人掙扎,後又有落魄人者,極不願見浪費,雖言房產金額不超過繼承 稅罰款額,我們兄弟姊妹均已年邁,尚存時日不多,應提早解決,我的看 法是先授權一人,寫好授權狀,將產權由先母名下,轉移給其七位子女, 此為台灣之法令。 第二步,產權在未亡子女名 下後,房屋借貸還清後,萬里,峻嚴和我都聲 言放棄,或交給峻峰處理,有先母來美國後之切結書等,均應在此刻處理, 諸位兄弟姊妹,都是接受過甚優學校教育,比起先人有天地之別,不應有 困難解決此事,遺產繼承,家家均有一本難念經,無甚羞於啟齒者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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