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ursday, July 18, 2013
遺產/莊峻華
遺產/莊峻華
先母諱金釵大人,生前能變錢,從無中生有,往生後在虎尾,有兩棟
房屋,一棟小屋,產權為二姊所有;一棟稍大,產權為其自己,但為
嫁出之老五居住,此屋有是有爭議,兩位姊妹,都有產權期望,母親
生前,不願立下遺囑,死後將開始有爭議。
吾家清寒,除居糖廠宿舍外,幾無立足之地,先父薪俸微薄,不足於
養家,常需為子女學雜費告貸,先母大人有能力理財,但無發揮之地
,蓋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也,直至昨夜與台灣大姊長談,始知其奧妙,
原來是大姊開始上班教書,每月薪俸,全數交給先母,八年半後出嫁
,拿回兩千元新台幣,此為1968年初,先母突然間,開始有收入,開
始可以變錢,就是我所謂無中生有,其中之一為標會,我有困難解釋
給琳兒,一商業專門;可以加蓋房舍在後院,舊豬舍雞舍上,給大姊
新家庭居住,一直到大姊購屋遷出,又續租虎中學生,對不起讀者大
人,大姊未結婚時,我讀初二,家裏已經有一位虎中高中生租屋,先
母甚能理財。
二姊畢業,在虎女教書,我不清楚與先母之金錢關係?我在烈嶼解甲,
就職虎中,二姊在虎女已經有一小公寓,為午睡處,二姊尚有餘錢投
資黃金,我常常需要陪她到街上金店買賣,顯然她薪俸字理,並非交
給先母。1976年,二姊毅然自費來美,先母安排由大哥出錢,買下其
小公寓,先母因其未嫁出,產權未曾轉移,當年夏天,先父辭世,我
知小妹北醫藥科學費,有美援幫助,不久弟妹均陸續從學校畢業,先
母在今日虎科大附近,購買新屋,其前款約有二十餘萬新台幣,由小
妹,大哥等出資,為先母所有權。
約是2005年,二姊在小妹鼓勵下,不顧其他兄弟姊妹之反對,將先母
從台灣,帶來美國,先母再三表示,不願來美居住,我自願帶其回台,
但不為二姊所許可,一日,我們兄弟在二姊公寓,簽下先母產權兩份,
有關虎尾兩處房產,虎女小公寓和虎科大住屋三分,先母,二姊,和
大哥各三分之一,此非遺囑,蓋受益人,不能為死者,此兩文件,並
非法律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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