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產﹝2﹞/莊峻華
我在2008和2009兩年,均曾返台,但均未正式與在台家人,談論過
先母財產一事,只知虎女鄰居,願意購買,擴充其宅,但二姊無意;自
先母離台後,大妹家人遷入居住。虎科大住家,先前大弟在先母要求下
,與左右鄰居,同時加蓋,斥資三百萬新台幣,如此變化,先母仍舊不
清楚給予產權了斷,於是二姊和么妹,均有產權期求,二姊認為先母為
其照顧;么妹認為購屋款為其所出,先母一蓋否認,協議書上所言,絕
口未提么妹權益,先母認為么妹已經是別家媳婦,所欠房屋部份前款,
已著其夫婿帶回美國,先母同意二姊照顧之實,但並非全部贈與。
我自知我並非先母生前所寵愛,自幼奮力向上,圖謀獨立,對先母能在
困境中置產,深感佩服,但絕無覬覦之念,卻又不願疏忽,轉移先母遺
產,而為政府罰款,讀書求學知識白費。
台灣大姊看法,為我門授權大弟購得此屋,扣除其增建加蓋成本,有餘
再七分,大哥與我家庭,均同意放棄,給予大弟全權處理,蓋其有惻隱
之心,今日功利社會難覓也。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