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riday, October 26, 2012
判例和程序/莊峻華
判例和程序/莊峻華
美國法院程序,講究判例和程序,無罪推論。阿拉斯加之著名參議員,於
08/09/2010,小飛機失事喪命,生前有一官司纏身,2008年初審有罪,歐
巴瑪上任後不久,法務部撤銷檢訴,原來是偵察過程中,有重大瑕玼,新
政府決定放棄一審勝利,此參議員名,泰德‧史提芬,生前顯赫,為共和
黨最為資深者,安可洛斯機場,以他命名,生前在國會,呼風喚雨,可以
造大橋到任何處,被控訴貪污,接受賄賂。扁案發生後,我一直聯想到史
提分案,語告所有與我提到扁案者,幾乎所有者,均無意願再有聽聞,台
灣有位法律人,詳讀檢察官起訴書後,發表一看法,按判例和程序推論,
阿扁無罪,我非常同意,正想欣賞扁大律師,如何在法庭申辯,或許可判
改革台灣司法。
扁案第一條為國務機要費,扁已無罪,蓋有馬英九之台北市,行政費貪污
無罪判例,法官不敢如此自己矛盾,遺臭萬年,台灣如此案件,在馬英九
之前,已有決然不同之判例,況且,馬將公費納入司曩,並未申報所得稅
,就是案發後,連忙轉贈原市政公款給,馬英九之新台灣人基金會,其妻
為董事長,用途不同,而且逃八年利息,而且有瓜田李下之嫌,亦未解釋
類似案有罪之原判例。
扁案第二條為桃園土地贈款,宋楚瑜之興票案,數目同級,扁宋均認為是
,選舉贈款,台灣政治獻金之規劃法令,陽光法案,一直受到國民黨阻擾
。宋楚瑜無罪,扁有罪,上述馬宋兩人在案發時,均未受羈押,扁案則有
不同待遇,扁遭羈押,法官深知違反自訂法律和判例,扁從來不曾有違害
社會國家安全之慮,台灣海防,有足夠能力,防止扁逃亡,扁之羈押,違
害扁之人權,完全在羞辱扁,羞辱台灣異議者。
扁案第三條涉及其妻,和行政院職責等,上述法律人提到,台灣不是夫妻
財產共有制,責任有所不同,不應連累到扁,然而,扁已遭終身監禁之災
。我在88年夏天,要求郭正光兄,安排與來訪之扁夫婦見面,深深體會
扁為一博學上進者,深富理想,係一有為者,如今落難,我以為此為一代
大政治冤獄。
許多美國台灣人,已經開始援救,最重要者為,台灣選民,要用選票推翻
國民黨中國人政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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