曹長青先生描述下之扁案 莊峻華
我赴會館聆聽紐約來之曹長青先生演講,曹先生係少數華人中支持台灣、西藏和新疆獨立之中國學者,他描述下之扁案,若中國文化大革命中,毛澤東清算國家主席劉少奇等案,令人動容,凡是政治稍有認識者,均知此為羞辱扁和台灣人之手段,中國政治文化世襲之醜陋面,中國史記中,太史公偶有描述,幾千年不變。
曹先生提到法律程序、證據和平等,羈押扁已危害扁之人權,扁係個人弱小,而國民黨之國為神聖大有為,扁無法抗敵,程序一題,曹提歐‧偕‧辛浦森案為例,此為美英法律文明處,中國自無之;因程序不合國民黨自己之法律,証據不足以信;政治獻金如同賄賂,古今中外政治界彼彼皆是,所相異者為法之有無耳。台灣無此法律來規範此類案件,是故為國民黨為所欲為,扁案實為政治迫害也。
政治迫害案,需要循政治慣例解決,需選舉推翻國民黨,當然中國人和國民黨人中是否有敗選服輸之風度,令人憂慮,然別無他策,台灣已選舉多年,尚有機會,吾人應重視選舉,讓國民黨人落選。
美國最近有一政治賄賂案,新政府上台後經政治解決,此為阿拉斯加州聯邦参議員泰德‧史蒂文森案,老参議員為共和黨顯赫,任內被控接受紅包回扣等,在小布希總統任內,為聯邦檢察官起訴,帶案參選連任敗選,歐巴馬總統上任後,其總檢察長居然以蒐證危法,已無法在法庭勝訴為由,撤銷告訴,何以斷定此為政治解決?蓋史蒂文森迄今尚未提訴聯邦迫害名譽賠償故也。
比較出名之近代政治解決案,曹曾提到,為宋公楚瑜,宋案在台灣雖然無罪,但國民黨自己之贈與稅已破壞殆盡;馬公英九之公款私用,雖是無罪,但國民黨自己之所得稅法已刑不及大夫,無法取信世人,此為中國和台灣落後於日本歐美之處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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